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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原平商会关于组织会员企业学习宪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8-5 16:39:54

太原市原平商会关于组织会员企业学习宪法的通知

各企业会员:
    按照太原市工商联关于学习宪法的通知精神,为扎实有效地在会员企业中开展《宪法》的学习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现行《宪法》的目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是中国政治制度和国家其他重要制度的最高法律依据。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公民学习和宣传《宪法》,不断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是建设法制社会的首要前提和最终目的。特别是在当前建设法制城市进程中,大力宣传贯彻现行《宪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开展“六五”普法教育的重点内容
  开展“六五”普法教育活动要以现行《宪法》为主要内容,在认真组织会员企业员工系统学习和宣传贯彻的同时,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和依法合规经营变为会员企业的自觉行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主要节选内容有: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教育质量
  为确保“六五”普法教育活动的质量,各会员企业要以“六五”普法教育活动为契机,从组织领导、提高认识、切实管用三个方面努力做好工作。
  ——加强领导。各会员企业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本次普法教育活动,切实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做好学习规划,保证企业员工的学习时间。同时,要做好对企业员工进行《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工作,努力营造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深厚氛围。
  ——提高认识。通过组织学习、大力宣传、灌输教育,让企业员工切实提高对《宪法》的认识。做到“五个明确”:
  一是要明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现行《宪法》自1982年12月4日颁布实施以来,全面客观地肯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艰苦奋斗所取得的伟大成就,是一切组织和公民最根本的活动准则。30年来,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以《宪法》为依据,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坚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得到了不断的健全和完善,从而有力地推进和保障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二是要明确《宪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一直备受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的高度重视。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全国“四五”普法规划确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12月4日确定为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从而特别突出了《宪法》宣传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独特地位。
  三是要明确“六五”普法规划实施,恰逢“十二五”规划开局,为“十二五”时期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的重要任务。
  四是要明确学习和宣传《宪法》对公民来讲是依法实现和维护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合法权利,增强民主意识和诚信守法精神的需要;对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管理者)来讲则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升依法决策能力,不断提高推动科学发展水平的需要。
  五是要明确《宪法》确立的指导思想,全面系统地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宪法》地位;《宪法》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宪法》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了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推动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现行《宪法》的基本出发点是凸显人的尊严和价值,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了“国家机构”之前。
  ——切实管用。通过“六五”普法教育,要在切实管用上下功夫。要进一步体现企业和员工崇尚《宪法》、弘扬《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实际效果。特别是会员企业要继续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提高企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自觉按照国家招投标法规、财务法规和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经营,不触碰国家法律底线,在“六五”普法教育过程中提升依法治企和依法盈利能力,为促进太原、原平两地经济跨越发展做出各自的应有贡献。

太原市原平商会秘书处   
20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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